官银的由来及拖欠官银的处罚 | 法治文化

在“江口沉银——四川彭山江口古战场遗址考古成果展”展出的明代武冈州“都水司正银”一百两银锭。银锭内錾刻铭文“征完万历二十七年分都水司正银壹百两正”。人民视觉/供图

记者|薛应军

责编|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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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刘墉追案》中多次提到山东巡抚富国泰将官银私下炼化并通过日昌钱庄等悄悄转运回京。《红楼梦》中也提到贾雨村讹诈石呆子“拖欠了官银”被抄家。如果《红楼梦》中的情节发生在清朝,拖欠官银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们不妨先从《红楼梦》第四十八回说起。

《红楼梦》第四十八回,平儿找薛宝钗寻棒疮药时说,贾赦相中了石呆子的旧扇子,多次差儿子贾琏购买不得,“谁知雨村那没天理的听见了,便设了个法子,讹他拖欠了官银,拿他到衙门里去,说所欠官银,变卖家产赔补,把这扇子抄了来,作了官价送了来。”

石呆子是《红楼梦》中的一个次要人物,因不肯卖古扇给贾赦被贾雨村诬陷拖欠官银抄家。这和贾元春省亲时点过的四部戏《豪宴》的原作《一捧雪》颇相似。《一捧雪》讲的是:明嘉靖年间,严世藩向莫怀古索取祖传玉杯一捧雪,莫怀古不肯割爱,被追兵拿获处斩。

石头在《红楼梦》中寓意深远:《红楼梦》又名《石头记》;故事原记载在青埂峰下的大石头上;主人公贾宝玉衔玉石而生;批书人脂砚斋常以“石兄”称呼宝玉。可见曹雪芹安排石呆子这样一个人物是有深意的。这里就讲讲与石呆子相关的“弄得人坑家败业”的官银。

官银的“前世今生”

什么是官银?官,《说文解字》曰:史,事君也。即服务于君王的人。《辞源》曰:共有,也指属于国家或朝廷的,如官车、官舍。银,《说文解字》曰:白金也。《辞源》曰:贵金属之一,白色,性软,有光泽;特指作为通货之银子或银币。官银,即,官府的银钱。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彭凯翔研究发现,宋代以前,官方货币以铜钱为主,宋代以后日渐多元化:先是宋元时期纸币异军突起,夺钱之势,然后是宋元以来逐渐货币化的白银夺钞、钱之势,明代中晚期一度上升为主要货币,清代银、钱、钞(主要是民间银钱票)并行。

明朝早期,国家赋役也曾征收银两,如朱元璋在《大诰续编·民间差发第五十九》中说:“官府一应差发,皆是细民应当。正是富家,却好不曾正当官差,算起买嘱官吏,不当正差,私下使用钱物。计算起来,与当差不争来去,不知如何愚到至极之处。”但,这不是主流。

明嘉靖十年(1531年)提出“一条鞭法”,并在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教授刘志伟认为,“丁”“亩”“粮”摊派对象化,使地银、丁银出现并经摊丁入地最终归并为地丁银。随着日本、美洲银元的流入,白银日渐进入到国家赋役征派领域,并在明朝晚期逐渐成为国家财政上的本位货币。

清承明制,赋税征收也以征收银两为主。但老百姓在缴纳赋税时,所缴纳银两多为零碎、小块银两。为了方便税银统计与储存,朝廷对税银样式、重量、造型等进行严格要求。这使得各州县收缴税银后,必须对其进行重铸,将其熔铸成符合朝廷要求的税银,即官银。

官银,通过征收赋税而来,主要用于军饷、官薪、宫用、赈灾等,通常入国库前,刻有相关记录。《考古通讯》记载,1955年,四川洪雅县发掘明代福建漳州知府张鹏墓出土的128个银锭,底部均刻有字:“长泰县收正德十六年常平仓粮价银十两正,提调官:欧典,该催:蔡伯同,银匠:唐金;犯人陈万春罪米纸价共银二十五两一钱二分五厘正,匠:陈中。”即这些银两是因税收、罚没、抵罪等收老百姓的钱。为何刻有银匠名字?因为他需要为银锭成色负责。若复查出问题,可据此找到责任人。这些银子为何在张鹏墓里?或许这是他的俸禄。

古代官银入国库前,必须刻下官银标志的字样或图案,严禁民间或官员私自使用。官银支出给各地州县和个人后再熔化炼出新银锭或者银块,由此诞生“火耗银”。火耗,通常指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或银锭熔化为碎银的折耗。银两重铸出现的损耗如何填补?地方长官让老百姓多交钱弥补损耗,所交多余部分的钱即为“火耗银”。

清雍正前,“火耗银”不是正税,是附加税,它由地方政府自行征收,除填补损耗外,若有盈余由州县长官自由分配。即“火耗银”,朝廷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数额,征收多少基本上由地方官决定,它完全归州县长官自由支配。这成了明末清初官员贪污的主要手段之一。

“拖欠官银”之处罚

官银归官府所有,“火耗银”归州县长官自由分配,贾雨村诬陷石呆子“拖欠官银”,将其拘押并抄没家产,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红楼梦》没有明确交代。《大清律例》也没有就“拖欠官银”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对瞒报户籍及偷税漏税行为均有相关规定。

《大清律例·匿税》规定,“凡客商匿税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单,备开货物,凭其吊引,照货起税) 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内官”。依照该规定,不纳税不收监,更不可能被抄家。再说,石呆子宁肯“饿死冻死”“一千两银子一把”也不卖自己印有湘妃、棕竹、麋鹿、玉竹图案的古扇,不像商人。

依照大清律匿税条不能给石呆子治罪,贾雨村还会想到哪些律例?《大清律例·脱漏户口》规定,“凡一(家曰)户全不附籍,(若)有(田应出)赋役者,家长杖一百。(若系)无(田不应出)赋役者,杖八十……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可见,照此治罪,还需“受赃枉法”。

但“受赃枉法”的前提是石呆子为官吏。依照《大清律例·官吏受财》规定,说事过钱者的有禄人(月支俸粮一石以上的官吏)受赃45两银子及以上,始“杖一百”并进行流放或处绞监候;受赃不枉法者,“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120两银子以上处绞监候。“无禄人减二等”。因此,即使石呆子为小官吏,被依照大清律抄家的可能性也不大。

再说,石呆子是否为官吏?《红楼梦》中没有明确交代,仅说因“讹他拖欠了官银,拿他到衙门里去,说所欠官银,变卖家产赔补,把这扇子抄了来,作了官价送了来。”拖欠官银被抓,到底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这得从“官银”以及“火耗银”的性质说起。

雍正元年(1723年),满洲正蓝旗人诺岷被即位不久的雍正提拔为山西巡抚。一到任,诺岷发现山西各州县亏空严重,遂采取“疏劾夺官,离任勒追”措施遏制,但亏空继续恶化。深入调查发现,主要原因在于朝廷给地方官的俸禄太微薄。比如,诺岷的年俸为130两银子,知县年俸为45两银子。这点俸禄官员除赡养家人、雇用管家、奴婢等日常生活开支外,还要自行支付师爷、衙役等皂役的薪资。这使得地方官员为了满足日常公务所需,常挪用公款。

为了解决该问题,雍正二年(1724年),诺岷遂奏请雍正:“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著亏空,馀分给各官养廉。各官俸外复有养廉自此起。”(《清史稿·诺岷传》)为解决亏空及官员低俸禄问题,诺岷提出以火耗银建立养廉银制度。至此,“火耗银”不再是地方官员可以私自支配的“私钱”,而成为正税,变成了朝廷的“官银”。

由此可见,贾雨村讹诈石呆子“拖欠官银”,或可依据大清律进行解释。查阅大清律,有可能贾雨村依照《大清律例》下的一条例讹诈石呆子“拖欠官银”。

《大清律例·户律·挪移出纳》规定,“州、县亏空题参时,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产严查存案。如任所无完,即变价补完。”地方官员为官期间造成国库亏空,有以个人财产赔补亏空的责任。

但也有可能石呆子被依照《大清律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抄家。该条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段疋紬绢丝棉,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监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斩(监候),其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财,以枉法论)。”依此规定,再联想石呆子与《一捧雪》中莫怀古的故事以及曹雪芹家族衰落的原因,有可能贾雨村是据此讹诈石呆子“拖欠官银”。

这一点《红楼梦》后文有所呼应。第一零五回写西平郡王到贾府宣旨时说:“贾赦交通外官,依势凌弱,辜负朕恩,有忝祖德,着革去世职。”这里的“交通外官”有可能暗含贾府被抄家与其参与货物出境有关,曹雪芹借此影射或暗示了贾府最终被抄家的真正原因。

贾雨村为石呆子治罪依据是什么?或许唯有《红楼梦》的作者才能真正回答这个问题。但可以确定的是,石呆子肯定以拖欠国家税赋的形式被关押、抄家。这和清代官修《康熙起居注》中记载的“历年亏空,百姓一时何由措办,此事断不可准行”相差甚远。

原标题:《官银的由来及拖欠官银的处罚 | 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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